舟山市足球协会

Zhoushan Footbal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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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040589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61号东大楼308室(定海区政府内)
关于我们
组织介绍

   舟山市足球协会成立于1996年,致力于足球的推广,沙足之乡的打造,组织各级足球赛事,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现有赛事包括:“贺岁杯”、舟山市足球联赛、渔农村足球赛、舟山市沙滩足球联赛、省沙滩足球锦标赛、全国沙滩足球锦标赛。并于今年承接了校园足球的相关工作,成功开展了首届校园沙滩足球对抗赛及第二届中小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会校园足球比赛。



舟山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舟山市足球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足球运动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照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普及及推广群众性足球运动及提高足球运动竞技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舟山市体育局的领导、舟山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是浙江省足球协会、舟山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舟山市定海区蓬莱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舟山市区域内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足球运动的宣传、咨询活动;

(二)举办培训及学术研讨活动;

(三)组织会员足球比赛,参加市级以上各类足球比赛;

(四)受中国足球协会、省足球协会、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委托,举办、承办、协办市级以上足球比赛;

(五)协助市体育局对足球裁判员的培训、考核;

(六)审定和公布足球运动员的等级分,审议并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及证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足球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期办理年度注册。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足球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5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